一(yī)、警示案例
被告人何某爲XX期貨有限公司市場部副經理。2014年以來,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未經主管部門批準,擅自開展期貨業務,通過出借私人期貨賬戶或利用“ZQ金融資産管理平台”軟件開設子賬戶的方式,組織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活動,并爲客戶提供配資服務,涉案金額巨大(dà),嚴重擾亂了期貨市場秩序。被告人何敏2014年2月擔任XX期貨公司A營業部總經理以來,明知(zhī)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不具備開展期貨業務資格,依然爲該公司先後介紹了楊某、羅某、鍾某等并不具備股指期貨交易資格的客戶進行股指期貨交易,并提供配資服務,導緻風險過度放(fàng)大(dà),造成客戶嚴重虧損。被告人何敏通過爲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展非法期貨經營活動介紹客戶,通過獲得手續費返傭和配資利息返傭的方式從中(zhōng)非法獲利140222.23元。最終法院判決:何敏犯非法經營罪,判處拘役6個月,緩刑6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币140000萬元;被告人何敏獲得的違法所得140222.23元,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
二、防非提示
對于利用職務便利爲非法開展期貨交易的機構介紹客戶、提供配資服務的行爲同樣涉嫌實施非法經營罪,廣大(dà)投資者注意,對于此類期貨公司工(gōng)作人員私下(xià)接受其他公司委托介紹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的行爲,投資者一(yī)定要加強防範,不要被期貨公司工(gōng)作人員的身份所迷惑。
案例來源:刑事判決書(2016)湘0624刑初417号